标本破坏性取样的暂行规定
作者:标本馆    2020/11/9 10:35:46

当代一些科学测试与分析技术手段(如古DNA,年代测定和古组织分析等)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古生物学和古人类学研究领域,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推动了学科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申请馆藏标本做破坏性取样的请求正愈来愈多,与传统典藏标本管理使用的矛盾也日趋强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标本,也为了能顺利推进新技术手段在本学科的运用,特暂订本规定:

一. 原则

1)积极响应标本取样的需求,认真执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努力将标本的损伤降低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地保护标本形态的完整性,努力协调两方面的需求。

2)为了确保馆藏标本的知识产权和对取样标本的有效监控,馆藏标本破坏性取样的申请人应为我所的正式在编研究人员。所外研究人员或机构单独申请暂不予受理,但可以通过与我所合作研究的方式,由我方研究人员(合作方)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

3)破坏性取样的工作需提前申请,应不少于2个星期(对于需要提前制作标本模型备份的,则应不少于1个月)

4)所有的馆藏标本只有在提出申请,取得正式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方可进行取样。

二. 取样标本

1)选择标本和取样的一般性指导原则:尽量选择有重复样品的标本;尽量选择形态学意义不大的标本或部位;同一件标本不应重复取样,尽一切可能降低对标本形态完整性的破坏。

2)馆藏一级以下标本(不含一级标本),可以自由申取样。申请人须提出正式申请,标本管理人员在充分考虑申请人取样的特性后,依据标本形态学意义之大小,选择并推荐取样标本和部位,由相关研究室负责人和标本馆馆长审核和批准。

3)馆藏特级和一级标本原则上不允许做破坏性取样。如课题和研究人员对此有特殊的需求,除报请研究室负责人和标本馆馆长审批外,还需要报请主管标本馆事务的所长审核和批准。

4)标本管理人员在标本取样前,须对取样标本拍摄照片或其他手段(如激光扫描等),对于特级和一级标本,除了拍照外,还应提前复制好标本模型,相关资料留存建档,为标本留存完整形态学资料和数据,为日后修复标本和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5)标本的取样工作一般为现场取样,即在古脊椎所标本馆内进行,并由标本馆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取样标本和部位的选择需严格遵照标本管理人员的指定和安排,不得擅自做主。

6)对于所内尚不具备条件而需要去所外进行取样的,需要由管理人员在标本上预先标记取样位置及大小,并拍照留存。申请人办理标本借出手续,需在规定时间内并按照指定位置和大小提出样品,申请人在取样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取样位置及大小,如需更改,则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三. 样品及标本的处置

1)标本取样获得的实物性样品(如切片、电镜扫描样品等)所有权归研究所,申请人在完成相关研究后,应如实返还所有取样样品,以利于日后重复使用,并降低重复取样的可能。

2)消耗型标本取样(不留实物性样品或剩余物极少的,如古DNA和古组织成分分析等),申请人在完成相关研究后,应向研究所呈报完整的实验数据留存建档。

3)取样后的标本原则上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修复取样部位,力求保证标本形态的完整性。

本规定由标本馆制定,标本馆对规则的各项条例享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下载:14449594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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