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PP标本出境规定
作者:    2020/11/9 10:29:48

1.凡我所人员(包括国际合作和进修者)和外宾携带标本和模型出境,须经室主任、课题组组长、标本馆馆长和主管业务的副所长四个人联签方可在标本馆备案(包括文字和已修理完的标本的图像)及办理有关手续,注明归还日期,然后由业务所长签字,所办公室发给许可出境凭证,回国后应及时到标本馆办理注销手续。

2.自费留学人员一律不能携带我所标本出国。

3.我国的国际合作(包括与国外留学生合作)项目,如外宾和国外留学人员需带标本出国研究,该项目我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写出申请,经业务所长、科技处长、室主任和标本馆馆长四个人联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并在标本馆备案。研究完后该项目我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该将标本如数收回并交标本馆。有关论文也应交标本馆一份。

4.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标本(包括正型、古人类标本)除经所领导和所学术委员会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5.严禁将受国家文物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保护的标本和未研究的标本模型卖往国外,或转让给其他单位。

6.不得私自复制模型,不得私自从标本上取样,如确因研究需要取样或制作模型,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标本馆提出申请,并征得课题组长、室主任、标本馆馆长和业务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取材时尽量不要对标本造成明显损坏;所做模型的模具应交标本馆统一管理。

7.借用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需要延期,借用人应另以正式信函征得本馆的同意,延期的次数不超过两次。借用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妥善地将标本归还。逾期尚未还清所借标本者,本馆将拒绝其所有查阅和借阅请求,直至归还为止。

8.如遇特殊原因,本馆有对借出的标本随时要求归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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